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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开讲NO.3|陈磊:依法缴纳社保 企业责无旁贷

 字体时间:2017-04-05来源:凤凰青岛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蓝星
【导读】:当今社会,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经济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基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仍处于劳动关系矛盾的多发期和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十分艰巨。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调解仲裁,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出了新的要求。

依法缴纳社保 企业责无旁贷

当今社会,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经济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基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仍处于劳动关系矛盾的多发期和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十分艰巨。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调解仲裁,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出了新的要求。

目前,我国公民法律维权意识还比较薄弱,遇到需要解决的劳动纠纷时,往往不知所措,无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公民唯有具备法律维权意识,熟识相关法律条例,才能有效的杜绝危害自身权益的事件发生。下面我通过对劳动维权案例深度报道、解读、剖析,聚焦社会热点的劳动维权案件,把法言法语转变成通俗易懂的语言,让劳动维权普法教育的效果达到最大化,实现劳动者满意、用人单位认可的目的,即引导用人单位自律管理,帮助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从而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例: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责无旁贷

2015年1月1日外地来青打工的小单应聘于青岛某餐饮企业从事厨师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月工资为6000元。同时,该公司与小单签订一份有关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协议》,《协议》规定:小单因个人原因拒绝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公司每月以现金形式支付小单保险补贴300元。

2016年11月小单因病需住院治疗,找到公司领导,要求该公司依法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公司领导以双方已签订了《协议》,并且支付了保险补贴为由,拒绝了小单的要求。小单于2016年11月18日向该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机构投诉,要求该公司为其补缴2015年1月至2016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经调查,该公司招用职工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责令该公司为小单补缴2015年1月至2016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点评:企业不缴纳社会保险?这四方面可依法维权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不仅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利,更关系到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发展社会保险事业,社会保障制度日趋完善。

据笔者调研发现,总有部分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中小型的私营企业,考虑到职工流动性大,受降低用工成本的利益驱动,通过强迫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支付社保补贴等错误方式逃避社会保险责任。这些方式不被法律所允许,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将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

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第二,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办理补交手续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第三,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将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第四,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需按日缴纳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可能面临巨额罚款。

尽管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主要责任在用人单位一方,但实践中也有部分劳动者,主要是农民工,主动要求不参加社会保险。他们的目的就是打工挣钱,只要工资按时支付,对于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并不关心。另外,参加社会保险个人还要缴费,会减少工资收入,所以对社会保险存在抵触情绪。这一做法不但侵害了劳动者的自身权益,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发生。法律规定,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劳动者应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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