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上诉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5)佛中法行终字第2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17日出生,现住佛山市X路X街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三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曾添祥,局长。
委托代理人:饶发胜,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韩冬生,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上诉人周某某因诉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佛禅法行初字第8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的事实: 2004年9月8日,原告周某某向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举报:佛山市城区旺旺海鲜酒家没有为其办理1999年7月至2000年2月的社会保险。被告接到投诉后,依法调查并收集了佛山市城区旺旺海鲜酒家企业登记资料及酒家为原告购买2000年3月至2002年5月的社保费资料、2002年5月该酒家向被告递交包括原告在内的《临时工停保申请表》和原告递交的酒家财务移交书和账本清单资料。同年9月22日和11月1日,被告分别对原告和酒家法定代表人谭铭照作了调查询问。同年11月5日,作出佛禅劳社监告字〔2004〕387号《告知书》,认定“周某某1996年9月到旺旺酒家工作,期间从事过统计员、出纳员、收银员、仓库保管员等岗位,从2000年3月起旺旺酒家为其参加了社会保险,直至2002年5月,旺旺酒家全面停止经营后,旺旺酒家为周某某办理了停保手续。同年6月,上诉人到了佛山市生生堂休闲饮食有限公司工作(下称生生堂公司)工作。旺旺酒家自1996年9月至2000年2月,侵害了周某某依法享有参加社保的合法权益,但周某某没有在法定时效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并分别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对企业做出的行政处分不服能否通过劳动监察途径解决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17号)第三条“关于劳动者举报劳动违法行为的期限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为便于劳动行政部门调查取证和采取有力措施制止和纠正劳动违法行为,劳动者一般应自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进行举报”的规定,作出了“对周某某2004年9月8日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本文地址:/anli/184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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