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自2001年11月经人介绍到被告某公司工作,双方并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但未依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2002年12月24日原告在正常操作机械的过程中,因机械故障导致右肢严重受伤,后经住院手术治疗。原告受伤后,被告一直没有为原告申报工伤, 2004年7月原告右肢所受损伤经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作出受伤致残程度鉴定为六级的结论。原告在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津贴及伤残抚恤金等合计人民币173427元;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原告在其损伤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对其进行赔偿,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裁判要点]
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工伤认定和工伤等级鉴定是处理工伤劳动争议的两个不可或缺的必要前提条件。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无权对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认定,也无权改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本案中,原告右肢受伤属实,但其在未对该损伤是否属工伤进行认定的情况下,即以工伤争议赔偿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某公司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不符合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可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评析]
一、本案引出的问题
法院对该案的处理结果是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其依据是原告在对自己右肢所受损伤是否属工伤未经鉴定以及仲裁部门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不符合我国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由此引出以下两个问题: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本文地址:/anli/1850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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