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公积金〔2020〕13号
各处室、各区管理部、各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机构:
现将《<关于本市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3日
为贯彻落实《关于本市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0〕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企业缓缴
(一)申请范围
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
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申请缓缴时,可以同时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也可以只申请缓缴补充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
(二)缓缴期限
企业缓缴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企业已汇缴2月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期限为2020年3月至6月。
(三)申请流程
企业根据自身受疫情影响情况,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缓缴申请。企业申请缓缴应当加强与职工和工会的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与职工协商制定缓缴期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方案。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材料和补缴方案等,企业应当留存备查。
市公积金中心提供企业缓缴网上申请渠道。企业登陆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在线填写和提交企业缓缴的相关申请信息,并承诺申请信息真实准确。
(四)缓缴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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