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各项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企业健康发展、助推全市社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20〕3号)以及《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潭政发〔2020〕2号)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企业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帮助企业战胜疫情复工复产渡过难关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保障受疫情影响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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