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促进本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发展,发挥互联网诊疗优势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就医需求,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经研究,制定公布互联网复诊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互联网复诊项目及价格,项目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下浮幅度不限。互联网复诊项目限具备互联网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
二、互联网复诊项目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及《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互联网诊疗补充协议相关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三、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服务规范等内容。
四、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要切实加强互联网诊疗服务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五、本通知自2020年2月26日起执行。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特此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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