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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字体时间:2020-04-23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中国社保网

公积金〔2020〕9号

各缴存单位、职工: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建办金函〔2020〕7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文件精神,切实减轻疫情对企业和职工的影响,现就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与企业职工充分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缓缴时,企业应提出补缴方案,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足额及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自愿缴存者,允许在2020年7月底前进行“逾期补缴”。其间,单位和所属职工视同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贷款时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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