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医保发〔2020〕18 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省医保局、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晋医保发〔2020〕3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20年2月起,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企业等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
二、自2020年1月下旬疫情爆发以来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市医保经办机构对企业采取了职工医保费缓缴的措施,缓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到3月底期满后市医保经办机构可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对仍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可再次进行缓缴,累计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用人单位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免收滞纳金,职工医疗和生育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未能按时足额补缴的, 对不诚信企业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按规定依法予以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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