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1日
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探索建立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凡未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
(一)具有本市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三)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四)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医保局是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各区医保局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卫生健康、教育、民政、公安、税务等部门和市红十字会、市残联等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和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统称“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审核、结算等经办业务。税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征缴工作。
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实施城乡居民医保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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