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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专属的几个独特权益

 字体时间:2019-11-01来源:中工网——《安徽工人日报》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蓝星
【导读】:失业保险专属的几个独特权益。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非职工本人意愿离职且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当事职工遇到一些特殊情形时,根据相关规定,享受一些特殊权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后的遗属待遇权益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非职工本人意愿离职且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当事职工遇到一些特殊情形时,根据相关规定,享受一些特殊权益。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后的遗属待遇权益

张某于2013年9月入职某公司,入职当月单位为其参加了失业保险,2016年11月因其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被单位解雇,张某失业后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2017年1月,张某因患肺癌去世。张某的家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呢?

评析 张某死亡后,其遗属有权向当地社保部门主张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社会保险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这是关于失业保险金领取人死亡后遗属待遇领取条件和标准的规定。其一,领取条件是必须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至于死亡原因,则在所不问,只需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客观上已经死亡这一事实即可,包括意外死亡、正常病故等。其二,领取项目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两项。其三,关于领取标准,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标准则由各地方自行规定。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权益

李某与单位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没有与其续签,李某一时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只能靠失业保险金维持生活。祸不单行,就在李某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二个月,突然身体不适,后入院治疗并进行手术,一个月后才出院回家疗养。李某能享受哪些待遇呢?

评析 李某有权享受与在职职工一样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可以向当地社保部门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社会保险法》第48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关于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则由各地进行规定,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同样只作了原则性规定。

失业保险跨地区转移权益

王某于2015年2月入职深圳一家企业任技术员,2018年5月初,该公司进行经济性裁员,王某被裁减。随后,王某在老家找到了一份工作,没有在深圳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李某在深圳供职时缴纳了三年多的失业保险,他回老家后,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权益呢?

评析 王某可以向深圳当地社保部门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以保障其失业保险权益不受损害。《社会保险法》第52条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失业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22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盛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农民工领取生活补助金权益

陈某是农村户籍,四年前入职某公司担任保安员,双方签订了四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参加了社会保险。2018年6月,劳动合同期满,公司终止了双方劳动合同。陈某离职后,他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权益呢?

评析 陈某离职后,可以持相关证明向当地社保部门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失业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事实上,随着社会发展,我国劳动法律法规逐渐完善,用工制度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农民工和城镇职工的界线已经越来越模糊,难以明确划分了。(谢炳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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