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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19年劳权经典案例

 字体时间:2020-01-15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蓝星
【导读】:盘点2019年劳权经典案例。无论是“996”工作制,还是互联网企业掀起的裁员潮,2019年,对于劳动法界而言,注定是特别的一年。其中,有用人单位长期用工不规范所导致的,也有劳动者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的……岁末年初,盘点这些经典案例,不仅仅是回顾2019年的劳动争议,更是想借此机会给劳动者、用人单位提个醒,无论是在日常的用人管理中,还是在提供劳动过程中,都要谨记各自的责任与义务,维系一个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此,本期“对话江三角”将带您一同回顾2019年那些经典劳动案例。

  无论是“996”工作制,还是互联网企业掀起的裁员潮,2019年,对于劳动法界而言,注定是特别的一年。其中,有用人单位长期用工不规范所导致的,也有劳动者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的……岁末年初,盘点这些经典案例,不仅仅是回顾2019年的劳动争议,更是想借此机会给劳动者、用人单位提个醒,无论是在日常的用人管理中,还是在提供劳动过程中,都要谨记各自的责任与义务,维系一个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此,本期“对话江三角”将带您一同回顾2019年那些经典劳动案例。

  离职后怒删公司文件遭判刑

  杨某系本市某内衣店设计师,报到之日,她提交了一份颇为得意的作品,谁料被部门经理退回,遂愤而辞职。辞职时,她发现公司并未将其网络账户权限关闭,便登录公司网店后台,删除部分商品的图片及产品分类。次日,公司发现网店无法继续运营,为修复网站,公司花费了近3万元人民币。

  2019年2月,检察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杨某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被告人杨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江三角点评:近年来,员工在离职过程中动辄泄愤,删除单位电脑中重要资料和信息、毁坏单位财物的新闻屡见不鲜。提醒广大劳动者,尤其是职场新人,离职不能任性,维权切莫过度,与用人单位存在任何争议,都要合法理性维权,切莫损人害己。

  劳动者遭骗连累企业受损

  申某与师某均系本市某科技公司财务人员。公司有明确的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公司业务往来需要付款时由总经理审批、相关部门主管及财务经理审核的流程。在每次招录新员工、特别是财务人员时,都会将该流程进行重点说明。

  电信诈骗人员以公司总经理名义在线与师某和申某沟通,两人在未按公司流程办理审核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通过公司账户向骗子汇款28万元 。公安侦查后表示,此类电信诈骗案件,挽回损失的可能几乎为零。

  2018年11月,科技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两名劳动者共同赔偿公司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8万元,目前此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江三角点评:根据相关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不法分子冒充公司领导,利用QQ群、微信群为财务人员设局,诈骗公司财产的案件常有发生。财务人员一定要提高警惕、严守制度、规范操作,既是保护公司财产,更是保护自己。

  劳动者感染艾滋遭企业拒录

  2019年5月,刘某报名参加了公司组织的招聘考试,顺利通过了笔试和面试。在体检中被查出HIV抗体检测呈阳性,所以未被录用。2019年10月,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公司侵犯艾滋病人的平等就业权,依法录用,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和维权成本费用9万元。目前,本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江三角点评:《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司法实践中,艾滋病感染者拥有平等就业权已被普遍认可。劳动者在面临各类如病毒携带、民族、种族、性别、地域等择业歧视时,应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上班时冲奶粉烫伤被认定工伤

  某公司员工刘某在公司冲泡奶粉时不慎被开水烫伤,她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人社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公司认为,职工在上班期间除饮水之外的饮食行为导致伤害均不属于工伤,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其劳动过程中满足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的行为,是从事劳动工作的前提条件,属于劳动权的一部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三角点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间接工作原因,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此外,认定工伤的大前提是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建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拒不办理工伤申请的情况下,注意收集证据、把握时效、自行申请。

  商业性保险代替社会保险

  某公司为职工购买了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聘用期内员工因工死亡,其家属向公司索赔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公司则主张员工生前与公司约定以商业保险替代工伤保险。该员工父母已拿到商业保险金60万元,无权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金,且其不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故无权请求供养亲属抚恤金。

  高院认为:1.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2.法不禁止受工伤的职工或其家属获得双重赔偿。支持了工亡员工父母以意外伤害保险单受益人身份取得商业保险赔偿金后,仍有权主张工伤保险赔偿的诉求。

  江三角点评:购买的商业性意外伤害保险,性质上属于福利待遇,不能免除用人单位负有的法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或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即使双方约定免缴也不能规避。

  HR总监意外怀孕遭解约

  周某于2018年3月19日入职广州某贸易公司,任HR行政总监,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至2018年6月18日。周某称,其于6月26日、27日,以微信的形式向该公司的总经理、部门经理口头报告自己意外怀孕的情况及怀孕检验报告。

  同年7月3日,贸易公司以考核结果为周某不能胜任人力资源总监一职,通知周某自6月18日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这份《试用期考核不合格通知书》是贸易公司得知其怀孕后制作,2018年7月3日邮寄,却在该份通知书上倒签为2018年6月18日。仲裁机构裁决恢复劳动关系,一审判决恢复劳动关系,二审维持原判。

  江三角点评:为保障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法律对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时予以了限制。但正如没有绝对的权利和自由,“三期”女职工也不可过分任性,如果具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情形,常见的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用人单位依然可以合法行使解除权。(文 黄嘉慧 汪姣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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