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型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及住建部2月26日全国住房公积金行业应对新型肺炎疫情政策落实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应对疫情做好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疫情影响中心业务大厅未开放期间未能办理的业务,疫情解除后延期办理
(一)未能按月缴存2020年1、2月份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在3月份一并办理汇缴,视同连续按月正常缴存,不影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权益。
(二)在1月31日至2月25日疫情防控期内无法正常办理提取、贷款业务,造成职工购房合同等申请资料日期超过中心规定办理时限的,可延期至2020年3月31日前办理。
(三)对疫情防控一线医务工作者、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线工作人员、新冠肺炎患者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或隔离原因,造成职工购房合同等申请资料日期超过中心规定办理时限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一线工作证明或出院证明、隔离证明,可延期至2020年6月30日前办理。
二、缓解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一)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执行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政策,缴存单位可以申请降低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5%。
(二)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7月份起恢复足额、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企业申请缓缴时,应与职工协商一致,提出缓缴和补缴方案,明确补缴的具体时间和金额。企业申请缓缴期间,视同单位及职工连续按月正常缴存,不影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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