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住金字〔2020〕6号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有关决策部署,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维护缴存单位和职工权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允许受疫情影响的单位和自由职业者暂缓缴存
疫情期间,无法正常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允许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应及时足额补缴。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益。
二、保障受疫情影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
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灵活调整其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上述人员疫情影响期间未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交《新型肺炎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业务提报申请审批表》,审批通过后,不作逾期处理、免收逾期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和职工
疫情期间,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允许企业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比例最低不低于5%,待疫情结束后,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主选择恢复原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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