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保障缴存企业和职工的利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及省住建厅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疫情期间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缴存企业的支持政策
(一)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可通过到公积金缴存所在地服务窗口办理,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样表可在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以及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和补缴方案,无需其他证明材料,即时受理。
企业申请缓缴,应与职工充分协商。缓缴方案应明确缓缴起止时间、人数和金额。对于双方同时缓缴的,对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应当明确处理方式;对于单位部分缓缴的,可将职工个人部分缴存到公积金账户。补缴方案明确补缴的具体时间、人数和金额,缓缴期满后按照方案及时补缴。
(二)2020年6月30日缓缴期满后,仍困难无力缴存的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公积金缓缴或降低比例手续,缓缴、降低缴存比例期限最长均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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