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人社发〔2020〕20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0〕1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政策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20〕20号)精神,尽快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职工队伍,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阶段性调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条件。对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即按5.5%确定;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其他企业裁员率标准继续按2019年末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执行。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业企业发放应急稳岗返还。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重,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服务业企业,参照困难企业标准,给予3个月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以下简称“应急稳岗返还”)。其裁员率计算办法按照《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锡人社发〔2019〕141号)等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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