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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住房公积金服务的通知

 字体时间:2020-04-2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中国社保网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将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落到实处,经研究决定,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对疫情服务保障措施通知如下:

一、建议查询咨询业务线上完成

缴存职工可以通过登录网上营业厅、微信公众号或拨打热线电话等方式查询账户信息、咨询业务有关问题。

1、登录网站进入网上营业厅查询。

2、进入微信公众号查询。进入公众号后,可在菜单栏“我的账户”中查询信息。

3、拨打热线电话咨询。如需咨询住房公积金政策和业务办理流程,可以拨打住房公积金热线电话:0719-12329。

二、疫情防控期间调整业务举措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

1、受疫情影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2020年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即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疫情期结束及时补缴后视为正常缴存。从2020年1月起,因企业受疫情影响末能按月缴存而形成的断缴,在疫情期结束后及时补缴,不视为断缴,享受连续缴存职工和个人同等的提取权益。

3、延长购房提取资格的时限。职工因疫情防控无法办理购房提取业务,导致提取材料超过时限规定的,办理资格时间从2020年1月顺延到疫情结束后的次月。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1、疫情期结束及时补缴享受连续缴存职工同等的贷款权益。单位或个人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月汇缴形成的断缴,在疫情期结束后及时进行补缴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连续缴存职工同等的贷款权益。

2、延长贷款资格时限。职工因疫情防控无法办理业务而导致贷款资格认证材料超时限的,办理资格时间从2020年1月顺延到疫情结束后的次月。

3、因受疫情影响贷款未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三、全面做好柜面疫情防控工作

恢复正常上班后,中心各分支机构将按标准做好服务设施清洁消毒,采取督促工作人员佩戴口罩、测量体温等防护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感染风险,维护办事群众的健康和安全。确需到服务大厅办理业务的人员,进入服务大厅前,请自觉正确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并配合进行体温检测。

四、国家、省或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202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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