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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

 字体时间:2020-04-2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中国社保网

一、关于减免政策执行范围、对象及期限

(一)2020年2月-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形式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执行。

(二)2020年2月-4月,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下同)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三)自2020年2月起,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统筹地区统筹考虑安排。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

(四)减免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内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在所属减免期内,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因漏保等应补征的社会保险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五)减免各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由财政出资缴费(如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4050”公益岗等)的其他组织、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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