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要求,疫情期间公积金各项阶段性支持政策执行日期至6月30日止。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经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决定将我市公积金疫情期间阶段性支持政策到期日延期3个月至9月30日。
望周知。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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