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防范和控制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有序运行,规范风险管理,维护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武汉住房公积金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包括流动性不足和过剩风险。流动性不足是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比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以下简称“个贷率”)超过85%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在不能及时满足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等资金需求的风险。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防控,按照“指标预警、分级响应、措施管控、保障运转”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通过对个贷率的分析和对住房公积金资金供需发展趋势预判,建立流动性管理机制,制定科学的管控措施。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流动性过剩,即个贷率在85%以下时,实施积极宽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1.合理配置结余资金不同期限的存款结构,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2.充分运用结余资金调度规则,发挥资金杠杆调节作用,大力促进公积金业务发展。
3.适度降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门槛,加大贷款发放力度,“满足首套刚需,支持改善需求,遏制投机炒房”。当个贷率低于80%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基准贷款额度的1.2倍。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流动性不足,即个贷率超过85%,实施“分级预警,适度调控,保障刚需”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分三个级别实施响应措施。(一)一级响应:个贷率在85%(含)-90%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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