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六稳”“六保”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领取失业补助金政策知晓度,促进政策落实,提升政策效果,确保失业待遇应发尽发,让失业人员感受到党和国家的关怀和温暖,根据国家及河南省有关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领人员范围
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同时,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社保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二、待遇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社保经办机构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平顶山市直执行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520元/月;叶县、鲁山县执行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710元/月(至2020年12月);汝州市执行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36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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