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额调整通知如下:
2019年鞍山地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最高为54947元,月平均工资为4578.92元,按照上年城镇在岗非私营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不能超过13737元,缴存额不能超过3296元。
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缴存基数不应超过上年城镇在岗非私营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工资额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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