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待遇标准:
1、标准: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可按上年度社平工资的相应比例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月标准1887.5元(暂定);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月标准1510元(暂定);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月标准1132.5元(暂定)。
2、要求: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和生活护理依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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