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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多措并举降低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成本

 字体时间:2019-09-03来源:广东省人社厅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蓝星
【导读】:近日,广东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制定了进一步阶段性下调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文件,从2019年5月起将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阶段下调比例从40%提高到50%,执行期从2019年5月至2021年4月,预计再进一步减少省本级参保企业缴费3350万元。这是今年5月广东省

近日,广东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制定了进一步阶段性下调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文件,从2019年5月起将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阶段下调比例从40%提高到50%,执行期从2019年5月至2021年4月,预计再进一步减少省本级参保企业缴费3350万元。这是今年5月广东省部署进一步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贯彻落实具体行动之一,是践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实际行动,为广东省各类企业送出了一份社保费减负大红包。据了解,近年来广东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决策部署,通过实施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浮动费率办法和阶段性下调费率等综合措施,持续降低了全省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从2015年实施八类行业费率政策改革前的0.63%降至目前约0.17%,为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增强企业活力作出了积极贡献。在持续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过程中,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仍然每年依法调整提高,工伤职工待遇得到了有力保障。

实施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政策,普遍制定较低标准

自2016年7月起,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风险分类,广东省21个市及省本级实施了新的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政策,普遍制定了较低的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并对执行新基准费率后升高的行业单位实施阶段降费措施,保证改革后参保单位缴费费率均降低或至少不升高。据统计,全省21个市及省本级中,有16个市及省本级的基准费率标准低于国家标准,4个市与国家标准一致,1个市略高于国家标准。经调整后,全省平均费率从0.63%下降至约0.46%。

推动全省出台浮动费率办法,促进企业工伤预防

为发挥费率杠杆作用、促进企业做好工伤预防,从根本上维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省人社厅下发了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参考范本,督促指导各统筹地区相继制定浮动费率办法。自2018年7月起,全省21个市及省本级均出台实施了浮动费率办法,对工伤发生少、工伤保险费使用少的参保单位进行下浮费率,对工伤发生多、工伤保险费使用多的参保单位进行上浮费率,并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为下浮费率的激励因素,把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黑名单作为上浮费率的惩戒因素,有效激发了参保单位加强工伤预防积极性。实施浮动费率后,全省平均费下降至约0.32%。总体而言,实施浮动费率使得平均费率下降比例约30%,既降低了企业总体缴费成本,也发挥了工伤预防激励作用。

执行阶段下调缴费费率措施,切实降低缴费成本

2019年1月起全省实施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减税降费部署,经报省政府同意,2018年12月底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出台了《关于阶段性下调广东省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规定在现行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珠海、东莞、中山、江门、韶关、河源、清远阶段性下调费率20%,广州、深圳、佛山、惠州、肇庆、梅州、阳江、湛江、云浮阶段性下调费率30%,汕头、汕尾、茂名、潮州、揭阳、省本级阶段性下调费率40%,执行期从2019年1月起至2020年12月底。在实施阶段降费后,2019年1季度全省平均费率再降至约0.24%。

2019年5月起再进一步加大了阶段性下调费率力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部署要求,2019年5月底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各有关市和省本级在执行粤人社规〔2018〕13号文阶段降费措施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加大阶段性下调费率比例,新的执行期限从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执行期2年)。全省平均费率进一步降至约0.17%;在2019年1月至2021年4月阶段降费期间,阶段降费措施将减少企业工伤保险缴费成本约50亿元。

此外,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2019年7月1日起广东省住建领域工程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从工程含税合同总造价的平均1.0‰统一下调至0.8‰,一年可减少建筑施工企业缴费成本约2.74亿元。2019年1月起,全省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领域工程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工程含税合同总造价的0.5‰,助力工程建设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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