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根据省厅有关会议精神,严格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文件规定,参照周边城市做法,结合池州实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进行规范。
二、《通知》的主要政策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
2、2020年7月28日全省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培训会议精神。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认定标准
以缴存职工家庭(借款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累计次数作为认定标准,借款人及其配偶名下所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应合并计算(含婚前、婚后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公转商贴息贷款等)。具体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信息为准。
(二)实行差别化利率政策
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即: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对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在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
(三)关于政策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即2020年8月31日之前,已向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窗口提交完整的贷款申请资料,并通过初审受理的,按原贷款利率政策规定执行;2020年9月1日起申请受理的,按新的贷款利率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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