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内容是什么?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为一年。如果投保人未能在保险期限届满后10天发出第续保10号书面通知,则本附加合同应视为续保续保开始日期为原附加合同期满后主合同年度生效的相应日期。公司保留终止本附加合同的权利续保。
如果本公司终止本附加合同,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应在本附加合同到期后30天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之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之后患病(续保不限于90天的疾病观察期),且必须由公司指定或批准的医院进行诊断和住院,本公司应当自住院之日起90日之内支付被保险人住院前夕的医疗费用,并按照规定支付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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