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金管委〔2020〕3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按照省、市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实际,经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及业务办理明确以下政策支持措施。
一、受疫情影响,缴存单位未能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2020年3月31日前办理补缴后,可视同正常缴存。缴存企业因延迟复工或经营困难的,在2020年6月30日前,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此期间,缴存单位暂时断缴、缓缴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缴存单位和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将新冠肺炎列入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或双方父母被确诊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的,可按重大疾病政策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因疫情防控需要而被滞留、隔离观察人员等,在疫情防控期间租赁房屋自住的,在疫情防控结束后3个月内,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四、受疫情影响,对设有追溯期限的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其追溯期限一律延长3个月。对隔离、治疗人员和参与疫情防控救治的一线医务人员等,其在隔离、治疗和参与疫情防控救治期间不计算追溯期,待隔离、治疗和疫情防控救治结束后延长追溯期限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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