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医保〔2020〕1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汕头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21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的要求, 2021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280元/人·年。
二、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20年9月起征收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本通知公布的标准征收。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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