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人社发[2020]22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渔〔2019〕96 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落实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措施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80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退捕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制定以下办法。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截止2019年12月31日,户籍在我市的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经农业农村部门确认的退捕渔民,须在户籍所在地的县、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政策。
二、政府代缴标准
(一)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由户籍所在地县、区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缴费补贴。个人选择1500元标准缴费的,由政府代缴1500元;个人选择2000元标准缴费的,由政府代缴1500元,个人缴费500元;个人选择30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由政府代缴2000元,其余部分由个人缴纳。政府代缴年限不超过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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