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及职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稳”“六保”决策部署,有效应对疫情和经济下行压力对就业工作的影响,发挥失业保险援企稳岗作用,做好我市疫情防控下稳就业、保民生工作,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现将失业保险相关业务告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申领
(一)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保险金申领方式。
失业人员可持身份证或二代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领;也可通过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个人网厅进行申领。
二、续发失业保险金
(一)续发失业保险金条件。
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无需个人办理,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政策办理。
(二)续发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第1-24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继续按规定标准执行。领取失业保险金超出24个月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三、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申领
(一)申领条件。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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