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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青岛工伤保险最新规定:赔偿标准、范围、流程

 字体时间:2019-01-26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网站管理员
【导读】:当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019年青岛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医保赔偿标准

一、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二、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伤残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备注: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3.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22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18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九级伤残为7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十级伤残为4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七级伤残为20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16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九级伤残为12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十级伤残为8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备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及伤残就业补助需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后才能获得。其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死亡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

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青岛工伤保险

2019年青岛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一)在本企业生产工作区域内,从事日常生产、工作或企业临时指派的工作,或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伤害的;

(二)经企业安排或同意,从事与企业生产、工作有关的研究、发明、创造或者技术改造工作的;

(三)在紧急情况下,未经领导指定从事有益于本企业工作的;

(四)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物质造成职业病的;

(五)为维护社会和人民利益抢险救灾和见义勇为的;

(六)乘本单位班车上下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的;

(七)在因公出差或工作调动途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病的;

(八)从事日常生产、工作或企业临时指派的工作,因意外事故失踪的;

(九)复员、转业军人因公、因战致残后旧伤复发的;

(十)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区(市)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工伤的。

2019年青岛工伤保险赔偿流程

1、申请工伤认定

2、经过治疗期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4、用人单位于每月15日前按照待遇支付项目携带相关材料进行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

5、经办机构开具《工伤参保人员医疗资料收据》作为领取待遇的凭证。

温馨提示:如果有纠纷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或者移交法院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及各个官方网站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可咨询青岛市社保中心。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1号

电话:0532-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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