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受委托贷款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
为满足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业务及明确部分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实行异地贷款业务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其中一方户籍或工作所在地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且借款申请人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外其他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异地贷款,并执行我市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异地贷款操作规范
(一)贷款对象、条件、额度、期限、利率、偿还、担保方式和差别化信贷政策等均按照济宁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二)贷款资料。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申请异地贷款,除应提交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基本贷款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见附件)及近三年缴存流水,并加盖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印章。
2.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口薄或《工作所在地承诺书》(由借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现场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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