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对《河源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办法政策从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等方面进行调整完善,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层次,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的保障能力,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生活。
1、《河源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修订实施后,个人缴费档次发生什么变化?
我市从2014年起执行每年120元--3600元共十个档次的缴费标准。按照《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要求,我市《实施办法》调整了个人缴费档次标准,由原来的十档改为现行的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其中,最低缴费标准从120元提高至180元,与近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基本一致;最高缴费标准从3600元提高至4800元,利于收入水平较高的参保人通过更高缴费实现个人账户多积累。
根据国家和省的社保扶贫相关文件要求,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相关困难群体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的精神,规定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可选择按每年120元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2、对困难群体如何实行政府代缴政策?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城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简称“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并给予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政府缴费补贴。困难群体选择按每年18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除市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代缴部分,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政府缴费补贴按实际缴费(含代缴)档次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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