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0〕15号)工作部署,结合《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着力解决因灾致贫返贫问题切实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17号)和全市统一城乡居民医保保障待遇相关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覆盖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除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还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城镇无稳定劳动关系人员,以及来我县务工、经商或长期居住的外地户籍流动就业人员和办理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均可按规定参加本县居民医保。
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职业高中、中小学校的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的在园幼儿(以下简称“在校学生”)。
本县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不得重复参保,不得重复享受医保待遇。
二、筹资标准
(一)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20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550元。由中央、省、县分别补助330元、165元、55元。县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安排配套补助资金,于9月底前足额拨付到位。
(二)调整个人缴费标准。2020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统一为280元。
(三)实行分类资助参保。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和享受健康扶贫政策的贫困人口及优抚、职业武警给予250元定额资助,个人需缴纳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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